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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民初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卢光辉与南充经纬国盾印章网络有限公司、袁中英、袁中敏、胡嘉陵、李玉斌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光辉,南充经纬国盾印章网络有限公司,袁中英,袁中敏,胡嘉陵,李玉斌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2民初1845号原告:卢光辉,男,1957年6月16日生,汉族,公司股东,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支路。被告:南充经纬国盾印章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育英路48号巷内附1号。被告:袁中英,男,1963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告:袁中敏,男,1956年5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胡嘉陵,男,1968年2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李玉斌,男,1970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原告卢光辉与被告南充经纬国盾印章网络有限公司、袁中英、袁中敏、胡嘉陵、李玉斌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光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卢光辉负担。审判员  斯孝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