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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行申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琼、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柳江街道办事处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琼,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柳江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行申1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琼,女,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柳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柳荫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杰,主任再审申请人王琼因诉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柳江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柳江街道办)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行终57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琼申请再审称,柳江街道办在收到王琼的材料后,不认真履行职责,损害了王琼的合法权益。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在没有开庭的情况下径行裁定驳回起诉属于程序违法。请求依法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行终574号行政裁定。本院认为,王琼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时的诉讼请求为撤销柳江街道办对凯丽香江业委会作出备案登记的行为,该事项涉及有关业主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王琼提起本案诉讼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但王琼起诉时并未举证证明其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上述规定,其起诉依法应当驳回。一审裁定驳回王琼起诉并无不当,二审维持一审裁定正确。王琼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法院在没有开庭的情况下径行裁定驳回起诉属于程序违法。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一审法院在经阅卷、调查,并对王琼进行询问和释明后,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的规定,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本案并无不当。王琼的该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要求撤销二审裁定的理由亦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琼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琼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欧阳丹东审判员 程  刚审判员 王 轶 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卓 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