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81执28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徐庆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徐庆富,徐莲芝,王明华,黄冬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860-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鹿溪南路111号,组织机构代码:59853812-X。负责人徐忠,行长。被执行人徐庆富,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徐莲芝,女,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山市。被执行人王明华,男,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山市区。被执行人黄冬莲,女,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山市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江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庆富、徐莲芝、王明华、黄冬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庆富、徐莲芝、王明华、黄冬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以(2016)浙0881执2860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明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H×××××轻型普通货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明华所有的车牌号为浙H×××××轻型普通货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海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刘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