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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2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徐家军、徐春方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家军,徐春方,陆文师,余少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22刑初1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家军,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平果县。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0年1月4日被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4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辩护人黄翔宇,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律师。辩护人韦琦,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实习律师。被告人徐春方,男,1982年1月9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平果县。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27日被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9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被告人陆文师,男,1983年4月5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田东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8月25日被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0月17日被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9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田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患严重疾病,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被告人余少鸿,男,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住广东省普宁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6年8月2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田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辩护人陈婉华,广西东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6〕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家军、徐春方、陆文师犯盗窃罪,被告人徐家军、余少鸿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洁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家军及其辩护人黄翔宇、韦琦、被告人徐春方、陆文师、被告人余少鸿及其辩护人陈婉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办理延期审理手续,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0月12日,被告人徐家军独自来到田东县平马镇东宁路食品公司集资楼楼下,盗走阮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桂L×××××银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5707元。2、2015年10月16日,被告人徐家军来到田某县平马镇芒果大道“心成网吧”附近,盗走向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桂L×××××银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7324元。3、2015年11月8日,被告人徐家军、陆文师来到田某县平马镇东宁路邮政局门前附近,盗走黄某1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LFL1**灰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9036元。4、2015年11月29日,被告人徐家军来到田某县平马镇庆平路信用社银行门口,盗走黄某2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LEY0**紫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9865元。5、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徐家军伙同他人来到田某县平马镇商都“阳光饮食”店对面,盗走黄某3停放在该处的无车牌号灰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8506元。6、2015年12月16日,被告人徐家军来到田某县平马镇师范路口对面桂南绿色农家菜馆旁,盗走黄某4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LFD2**灰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8180元。7、2016年3月19日,被告人徐家军来到田某县平马镇油城路金穗市场卖水产品附近停车棚,盗走赵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LFQ3**灰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1669元。8、2016年4月14日,被告人徐家军伙同他人来到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小塘五巷东14号,盗走梁某1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LEY5**灰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7419元。9、2016年7月15日,被告人徐家军、徐春方来到田某县平马镇新汽车站“雷霆网咖”门口处,盗走韦某1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LFH3**蓝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8275元。10、2016年7月15日,被告人徐家军、徐春方来到田某县平马镇朝阳路商都“0522”服装店门口,盗走欧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LEF8**粉红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7218元。案发后,该车已返还失主。11、2016年7月15日,被告人徐家军、徐春方来到田某县平马镇朝阳路商都千里驹超值鞋店门口(361童装),盗走韦某2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LFU3**灰色大阳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6107元。12、2016年7月16日,被告人徐春方伙同他人来到田东县平马镇新东宁路都市嘉园售楼部旁,盗走凌某1、凌某2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LFJ1**蓝色五羊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8371元。13、2016年7月17日,被告人徐春方伙同他人来到田某县平马镇油城路华西医院门口,盗走谭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LFB7**灰色五羊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7705元。案发后,该车已返还失主。14、2016年7月20日,被告人徐春方来到田某县平马镇新百通“康乐蛋糕店”对面的租房后门前,盗走黄某5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LFE8**白色五羊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为7533元。15、2016年7月21日,被告人徐春方伙同他人来到田某县平马镇广场路新人民广场厕所旁,盗走黄某6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LHF1**灰色五羊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为8371元。16、2016年7月26日,被告人徐春方伙同他人来到田某县平马镇朝阳路商都“家嘉超市”门前,盗走龙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LEA8**灰色五羊牌踏板摩托车。案发后,该车已返还失主。经鉴定,该车价值5327元。17、2016年7月26日,被告人徐家军、徐春方来到广西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新万家超市”门口处,盗走黄某2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LF03**紫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1429元。18、2016年7月28日,被告人徐春方伙同他人来到广西田某县平马镇朝阳路“麦华仕”门口,盗走辛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LFL0**蓝色五羊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8466元。案发后,该车已返还失主。19、2016年7月28日,被告人徐春方伙同他人来到广西田某县平马镇朝阳路广场街“盛名咖啡店”门前,盗走劳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LFD3**灰色五羊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8085元。案发后,该车已返还失主。20、2016年8月2日,被告人徐春方、陆文师来到田某县平马镇东宁路“太平人寿保险公司”门口,盗走李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LES1**灰色五羊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为6754元。21、2016年8月2日,被告人徐春方、陆文师来到田某县平马镇广场街“拿得劳”服装店门前,盗走班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LFQ7**白色五羊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1549元。22、2016年8月2日,被告人徐春方、陆文师来到田东县平马镇朝阳路新逸街“玫琳凯工作室”门口(水街路口),盗走梁某2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LFL9**白色五羊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为10827元。23、2016年8月2日,被告人徐春方、陆文师来到田东县林逢镇平洪村旧收费站往林逢街上方向50米处,盗走黄某7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LFS7**白色五羊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为12591元。24、2016年8月5日,被告人徐春方伙同他人到田某县平马镇都市嘉园小区大门口路旁,盗走黄某8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LEQ**银色五羊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为7419元。25、2016年8月11日,被告人徐春方、陆文师来到田某县平马镇都市嘉园“柳某”旁,盗走凌某3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LEK3**银色五羊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6373元。案发后,该车已返还失主。26、2015年12月23日,被告人徐家军伙同他人来到百色市右江区新兴路广州街“菜茶茉”店门口停车处,盗走黄某9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LCH9**五羊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5836元。27、2016年4月25日,被告人徐家军来到百色市右江区桂林街右江民族医学院临床学院停车位处,盗走易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L8W0**五羊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为9074元。28、2016年8月9日,被告人徐春方伙同他人来到百色市右江区解放街19号“集美化妆品”店门前,盗走黄某10停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桂L×××××五羊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为4833元。29、2016年8月9日,被告人徐春方伙同他人来到百色市右江区向阳路“富文服饰”店门前,盗走宋某停在该处的车牌号为LCF6**五羊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为6567元。30、2016年4月15日,被告人徐家军伙同他人来到广西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迎晖社区沿江路农业银行门口,盗走周某停放在该处的无车牌号白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为9959元。31、2016年7月29日,被告人徐家军、徐春方、徐某4来到广西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迎晖社区屏山南路“环城网咖”门前,盗走莫某停放在该处的无车牌号白色五羊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9870元。32、2016年7月29日,被告人徐家军、徐春方、徐某4来到广西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迎晖社区屏山南路“卓马精工”门前,盗走黄某11停放在该处的无车牌号白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9843元。33、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人徐家军不仅将自已所盗窃的摩托车加以转卖,而且徐春方、陆文师等人盗窃所得的摩托车徐家军同样收购用于转卖。这些摩托车徐家军先通过桂L×××××大型客车运往广东省,由被告人余少鸿在广东省普宁市洪某接车后销赃,卖车款直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ATM机现存方式汇款到徐家军所预留的两个账号(户名卡号分别为徐某1:6228482838500156774、徐某26228482838763759777),共计143600元,被告人徐家军、余少鸿述称该款对应被盗摩托车31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家军、徐春方、陆文师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家军、余少鸿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特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徐家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亦无异议。辩护人黄翔宇、韦琦提出:1、被告人徐家军被抓获时没有反抗,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2、有立功情节,协助抓获了本案的被告人余少鸿;3、能够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4、愿意尽自己能力交纳罚金。被告人徐春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亦无异议。被告人陆文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亦无异议。被告人余少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亦无异议。辩护人陈婉华提出:被告人余少鸿是初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交纳罚金,犯罪情节轻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5年10月12日,被告人徐家军独自来到田东县平马镇东宁路食品公司集资楼楼下,盗走阮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桂L×××××银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5707元。2、2015年10月16日,徐家军来到田某县平马镇芒果大道“心成网吧”附近,盗走向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桂L×××××银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7324元。3、2015年11月8日,被告人徐家军、陆文师来到田某县平马镇东宁路邮政局门前附近,盗走黄某1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LFL1**灰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9036元。4、2015年11月29日,被告人徐家军来到田某县平马镇庆平路信用社银行门口,盗走黄某2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LEY0**紫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9865元。5、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徐家军伙同他人来到田某县平马镇商都“阳光饮食”店对面,盗走黄某3停放在该处的无车牌号灰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8506元。6、2015年12月16日,被告人徐家军来到田某县平马镇师范路口对面“桂南绿色农家菜”旁,盗走黄某4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LFD2**灰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8180元。7、2016年3月19日,被告人徐家军来到田某县平马镇油城路金穗市场卖水产品附近停车棚,盗走赵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LFQ3**灰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1669元。8、2016年4月14日,被告人徐家军伙同他人来到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小塘五巷东14号,盗走梁某1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LEY5**灰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7419元。9、2016年7月15日,被告人徐家军、徐春方来到田某县平马镇新汽车站“雷霆网咖”门口处,盗走韦某1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LFH3**蓝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8275元。10、2016年7月15日,被告人徐家军、徐春方来到田某县平马镇朝阳路商都“0522”服装店门口,盗走欧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LEF8**粉红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被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7218元。案发后,该车从被告人徐家军处被查获,并已返还给被害人。11、2016年7月15日,被告人徐家军、徐春方来到田某县平马镇朝阳路商都“千里驹超值鞋店”门口(361童装),盗走韦某2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LFU3**灰色太阳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6107元。12、2016年7月16日,被告人徐春方伙同他人来到田东县平马镇新东宁路都市嘉园售楼部旁,盗走凌某1、凌某2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LFJ1**蓝色五羊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8371元。13、2016年7月17日,被告人徐春方伙同他人来到田某县平马镇油城路华西医院门口,盗走谭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LFB7**灰色五羊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7705元。案发后,该车从被告人徐家军处被查获,并已返还给被害人。14、2016年7月20日,被告人徐春方来到田某县平马镇新百通“康乐蛋糕店”对面的租房后门前,盗走黄某5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LFE8**白色五羊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为7533元。15、2016年7月21日,被告人徐春方伙同他人来到田某县平马镇广场路新人民广场厕所旁,盗走黄某6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LHF1**灰色五羊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为8371元。16、2016年7月26日,被告人徐春方右伙同他人来到田某县平马镇朝阳路商都“家嘉超市”门前,盗走龙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LEA8**灰色五羊牌踏板摩托车。案发后,该车已返还失主。经鉴定,该车价值5327元。17、2016年7月26日,被告人徐家军、徐春方来到广西田东县平马镇油城路“新万家超市”门口处,盗走黄某2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LF03**紫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1429元。18、2016年7月28日,被告人徐春方伙同他人来到广西田某县平马镇朝阳路“麦华仕”门口,盗走辛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LFL0**蓝色五羊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8466元。案发后,该车从被告人徐家军处被查获,并已返还给被害人。19、2016年7月28日,被告人徐春方伙同他人来到广西田某县平马镇朝阳路广场街“盛名咖啡店”门前,盗走劳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LFD3**灰色五羊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8085元。案发后,该车从被告人徐家军处被查获,并已返还给被害人。20、2016年8月2日,被告人徐春方、陆文师来到田某县平马镇东宁路“太平人寿保险公司”门口,盗走李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LES1**灰色五羊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为6754元。21、2016年8月2日,被告人徐春方、陆文师来到田某县平马镇广场街“拿得劳”服装店门前,盗走班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LFQ7**白色五羊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1549元。22、2016年8月2日,被告人徐春方、陆文师来田东县平马镇朝阳路新逸街“玫琳凯工作室”门口(水街路口),盗走梁某2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LFL9**白色五羊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为10827元。23、2016年8月2日,被告人徐春方、陆文师来到田东县林逢镇平洪村旧收费站往林逢街上方向50米处,盗走黄某7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LFS7**白色五羊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为12591元。24、2016年8月5日,被告人徐春方伙同他人到田某县平马镇都市嘉园小区大门口路旁,盗走黄某8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LEQ**银色五羊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为7419元。25、2016年8月11日,徐春方、陆文师来到田某县平马镇都市嘉园“柳某”旁,盗走凌某3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LEK3**银色五羊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6373元。案发后,该车从被告人徐家军处被查获,并已返还给被害人。26、2015年12月23日,被告人徐家军伙同他人来到百色市右江区新兴路广州街“菜茶茉”店门口停车处,盗走黄某9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LCH9**五羊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5836元。27、2016年4月25日,被告人徐家军来到百色市右江区桂林街右江民族医学院临床学院停车位处,盗走易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L8W0**五羊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为9074元。28、2016年8月9日,被告人徐春方伙同他人来到百色市右江区解放街19号“集美化妆品”店门前,盗走黄某10停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桂L×××××五羊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为4833元。29、2016年8月9日,被告人徐春方伙同他人来到百色市右江区向阳路“富文服饰”店门前,盗走宋某停在该处的车牌号为LCF6**五羊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为6567元。30、2016年4月15日,被告人徐家军伙同他人来到广西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迎晖社区沿江路农业银行门口,盗走周某停放在该处的无车牌号白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为9959元。31、2016年7月29日,被告人徐家军、徐春方与徐某4(另案处理)来到广西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迎晖社区屏山南路“环城网咖”门前,盗走莫某停放在该处的无车牌号白色五羊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9870元。32、2016年7月29日,被告人徐家军、徐春方与徐某4(另案处理)来到广西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迎晖社区屏山南路“卓马精工”门前,盗走黄某11停放在该处的无车牌号白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经鉴定,该车价值9843元。33、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人徐家军不仅将自己所盗窃的摩托车加以转卖,而且还将被告人徐春方、陆文师等人盗窃所得的摩托车收购后用于转卖。这些摩托车徐家军先通过桂L×××××大型客车运往广东省,再由被告人余少鸿在广东省普宁市洪某接车后销赃,卖车款直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ATM机现存方式汇款到徐家军所预留的两个账号(户名卡号分别为徐某1:6228482838500156774、徐某26228482838763759777),共计143600元,被告人徐家军、余少鸿述称该款对应被盗摩托车共31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阮某、向某、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赵某、梁某1、韦某1、欧某、韦某2、凌某1、凌某2、谭某、黄某5、黄某6、龙某、黄某2、辛某、劳某、李某、班某、梁某2、黄某7、黄某8、凌某3、黄某9、易某、黄某1宋某、周某、莫某、黄某11的陈述:证实上述被害人的摩托车被盗的具体情况及车辆相关信息。2、证人徐某1证言:证实其是被告人徐家军的堂弟,2016年春节过后的某天,徐家军找到其称因欠了银行的钱用自己有身份证办不了银行卡,叫其去帮他办理一张银行卡,后其就用自己的身份证帮他办理了一张农行卡,并将卡交给了他。因其预留了自己的手机号码,所以当那张卡有交易时,其手机都会收到交易信息,都是存钱进来的信息比较多,有时是两千,有时是七、八千,其还知道同屯的徐某2也帮徐家军办过一张农行卡。3、证人徐某2的证言:证实其是被告人徐家军的堂弟,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徐家军特意来到其家找其,让其帮忙办理一张农行卡,其当时也没问他办来做什么,就同意了。办好后其就将卡交给徐家军了。4、证人杨某的证言:其是桂L×××××长途客车的售票员,客车行驶路线是从德保经过田某、平果找客人,然后从平果上高速开往广东潮州。为了增加收入,客车除了拉客人外还帮托运货物。从2015年10月或11月份,司机徐某3和其说接到一个陌生男子的电话,想叫帮托运一部摩托车去广东的揭阳市洪某,后经商量就同意以600元的价格帮托运。第二天12时左右,客车就来到平果新安镇一家周家灵马鲶鱼店附近见到了要托运车辆的人,他将车装上客车后就给了其600元,并说到揭阳市洪某后会有人联系我们拿车。这次之后他就多次叫我们的车托运摩托车,而且问他要车的行驶证、发票、车钥匙他都没有提供给我们,车也没有挂牌照。每次托运的摩托车数量和颜色都不一样,也没跟车去过。其与徐某3就知道这些车应该是偷来的。5、证人徐某3的证言:其是桂L×××××长途客车的司机,2016年5月份时,开始有人在平果县托运女式踏板摩托车到广东揭阳市洪某去,这些车的都不是全新车,没有车牌和钥匙,有些电门锁有被撬过的痕迹,其确定是偷来的车,且托运的人都不跟车一起去,他只是把我们跟车的电话号码告诉接摩托车的人,由他们自己联系我们在哪里等要车。基本都是在一个在二级路旁边叫周家灵马饭店附近装车的,每辆运费要600元,自己曾帮托运过11辆摩托车。6、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余少鸿被抓获的经过。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车辆被盗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现场方位示意图及拍摄了现场相关照片。8、被盗车辆购车发票、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证实涉案被盗车辆的相关情况。9、车辆销售价格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涉案车辆在被盗期间的销售价格,价格认证机构对涉案车辆进行了价格鉴定并将相关鉴定结论告之了当事人。10、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人身、住所、藏匿赃物的地点进行搜查及提取、扣押涉案相关物品的情况,并对扣押相关物品进行了登记并制作了扣押物品清单,其中从被告人徐家军处查获被盗的摩托车6辆、作案用的扳手、套筒等工具一批、车牌8张、摩托车尾箱12个、手机4部、银行卡3张、赃款2700元,从被告人徐某5处查获作案工具螺丝套筒1把、螺丝刀1把、钥匙串1把,从被告人余少鸿查获手机3部。11、返还物品清单:证实有6辆涉案的摩托车及2部手机被退回给了被害人或所有人。12、辨认笔录:证实证人杨某、徐某3能够准确辨认出被告人徐家军就是要求托运摩托车的人,被告人余少鸿就是在揭阳市洪某接收摩托车的人,被告人徐家军、余少鸿能够相互辨认出对方,并辨认出徐某3是托运大巴车的司机,杨某是托运大巴车的收费员。13、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徐家军、徐春方、陆文师、余少鸿指认作案现场、隐匿赃物现场、作案工具、赃物的情况。14、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徐家军与被告人余少鸿相互通话联系的情况。15、农业银行的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余少鸿以现存的方式将购买赃车的赃款汇入被告人徐家军用于接收赃款的徐某1、徐某2的农行账号,共计汇入143600元。16、客车运输收支登记记录:证实桂L×××××客车收费员杨某记录的车辆运输收支情况,证实分别于2016年7月21日、7月25日、7月29日是、8月2日、8月6日、8月10日有帮托运摩托车的情况。17、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06)揭榕法刑初字第165号、(2007)揭榕法刑初字第96号、(2009)揭榕法刑初字第308号、(2011)揭榕法刑初字第291号、(2015)揭榕法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徐家军、徐春方、陆文师都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且三被告人在本案犯罪时至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未满五年。18、户籍证明:证实本案当事人的身份情况。19、被告人徐家军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自己或与被告人徐春方、陆文师等人在田某、百色、都安等地多次盗窃女式踏板摩托车,其共参与作案17起,其还收购徐春方等人盗窃来的摩托车并将所收购及偷盗得的摩托车通过班车托运到广东揭阳市洪某出售给被告人余少鸿。起诉书所列的犯罪事实属实。20、被告人徐春方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以来,其自己或与被告人徐家军、陆文师等人多次盗窃女式踏板摩托车的事实,其共参与盗窃21起,所偷得的摩托车都是由徐家军销赃或收购,其与徐家军一起作案时,其是负责望风,而与陆文师一起作案时,其负责偷车,起诉书所列的犯罪事实属实。21、被告人陆文师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2016年期间其伙同徐家军、徐春方等人多次盗窃女式踏板摩托车的事实,其每次都是帮忙望风,共参与作案6起,起诉书所列的犯罪事实属实。22、被告人余少鸿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从2015年年底至2016年8月中旬收购了一个广西人盗窃来的摩托车共31辆,并通过他提供的两个农行账号,账户名分别为徐某2和徐某1的,将钱款汇给那个广西人,经核算共汇了143600元给他。上列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家军、徐春方、陆文师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家军共作案17起,其中与被告人徐春方共同作案6起,与被告人陆文师共同作案1起,自己另行作案10起,涉案金额共计145317元,被告人徐春方共作案21起,其中与被告人徐家军共同作案6起,与被告人陆文师共同作案5起,自己另作案10起,涉案金额共计165238元,被告人陆文师共作案6起,其与被告人徐家军共同作案1起,与被告人徐春方共同作案5起,涉案金额共计50757元。被告人徐家军还将徐春方、陆文师偷盗来的15辆摩托车收购后转卖赚取利润,而被告人余少鸿明知是他人盗窃来摩托车,仍予以收购,共计收购本案涉案车辆25辆,其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被告人徐家军分别与徐春方、陆文师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家军实际实施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徐春方、陆文师是望风者,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在被告人徐春方与陆某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春方实际实施盗窃行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陆文师帮助望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被告人徐家军的辩护人黄翔宇、韦琦提出:1、被告人徐家军被抓获时没有反抗,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2、有立功情节,协助抓获了本案的被告人余少鸿;3、能够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4、愿意尽自己能力交纳罚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徐家军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将车辆托运到广东贩卖,并提供了购车人的电话号码,后公安机关通过提供的电话号码锁定了被告人余少鸿,并将混有被告人余少鸿照片的12个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提供给被告人徐家军辨认确认,徐家军也如实辨认出了余少鸿,故被告人徐家军辨认余少鸿的行为,只构成坦白但并未达到立功的程度,对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被告人余少鸿的辩护人陈婉华提出的被告人余少鸿是初犯,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交纳罚金,犯罪情节轻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余少鸿多次收购赃车,本案涉案的被盗车辆中除被查获退回给被害人的6辆外,余下的25辆均被其收购,其用于支付赃车的钱款达143600元,与辩护意见中的犯罪情节轻微不相符,本院对该点意见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家军、徐春方、陆文师都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因本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家军同时犯有二罪,依法对其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徐家军、徐春方、陆文师、余少鸿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现根据被告人徐家军、徐春方、陆文师、余少鸿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家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于2016年8月14日起至2026年8月1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徐春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于2016年8月29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陆文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136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于2017年6月14日起至2020年1月2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被告人余少鸿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于2016年8月29日起至2022年8月28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五、暂扣于公安机关的作案所用的手机、盗车使用的相关工具及赃款2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六、责令被告人徐家军、徐春方、陆文师赔退本案相关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张 钢人民陪审员 凌 敏人民陪审员 韦仁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容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