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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赵鹊乔与被告杨成喜、罗广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鹊乔,杨成喜,罗广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1153号原告:赵鹊乔,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明,德阳市绵竹市新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成喜,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被告:罗广菊,女,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原告赵鹊乔与被告杨成喜、罗广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赵鹊乔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于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鹊乔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鹊乔负担。审 判 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雪梅书记员邓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