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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02执27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盈勋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嘉兴市科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盈勋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嘉兴市科亮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02执27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盈勋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荣田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51594685R。法定代表人:高志宏。被执行人嘉兴市科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东栅魏塘桥东。法定代表人:杨伟林。申请执行人盈勋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市科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402民初42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盈勋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嘉兴市科亮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经济损失61143元、案件受理费789元,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申报其名下有有存货若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工商股权信息,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存货等物品并评估拍卖,但两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于2017年5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书面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执行告知书十日内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不同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402执27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清河代理审判员  于 洋执 行 员  蒋宇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童 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