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6民初723号原告:张某,女,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保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保康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某,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贺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忠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韵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