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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6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6民初723号原告:张某,女,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保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超,保康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某,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贺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忠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韵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