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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6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温国瑞与李志新、冯学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国瑞,李志新,冯学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6民初958号原告:温国瑞,男,1979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李志新,男,1986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冯学旗,男,1991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系涉县人,现羁押于邯郸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国瑞与被告李志新、冯学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国瑞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温国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国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温国瑞承担。审判员  江文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