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6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温国瑞与李志新、冯学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国瑞,李志新,冯学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6民初958号原告:温国瑞,男,1979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李志新,男,1986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冯学旗,男,1991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系涉县人,现羁押于邯郸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国瑞与被告李志新、冯学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国瑞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温国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国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温国瑞承担。审判员 江文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