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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执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州奔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奔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执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州奔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户部山商贸城E1-102室。法定代表人李爱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莉,女,汉族,1970年8月17日生,住江苏省沛县。申请执行人徐州奔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徐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徐仲裁字第22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裁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鉴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位于沛县,为方便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案由沛县人民法院执行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徐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徐仲裁字第22号裁决书由沛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平华代理审判员  宋宏伟代理审判员  单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