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22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绪勇与赵捷、项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绪勇,赵捷,项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238号原告:张绪勇被告:赵捷被告:项红军原告张绪勇诉被告赵捷、项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张绪勇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绪勇撤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张绪勇负担。审 判 长  许 霞审 判 员  墨 力人民陪审员  孙晓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保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