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绪勇与赵捷、项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绪勇,赵捷,项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238号原告:张绪勇被告:赵捷被告:项红军原告张绪勇诉被告赵捷、项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张绪勇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绪勇撤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张绪勇负担。审 判 长 许 霞审 判 员 墨 力人民陪审员 孙晓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保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