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玉喜与张敬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350号原告:李玉喜,男,1966年3月2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布海镇双榆村沟子西屯**组。被告:张敬校,男,48岁,汉族,住德惠市盛世金城面朝西六道街小区。原告李玉喜诉被告张敬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玉喜诉称,张敬校于2015年正月十四向李玉喜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2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到期后张敬校只给付利息2000元,其余款项未能给付,当时约定于2016年末前一次性还清,利息2000元,到了约定期限被告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本金10000元及利息2000元。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玉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给原告,邮寄费112元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大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