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4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宋伟与刘飞、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伟,刘飞,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4民初687号原告:宋伟,男,1969年4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黑龙江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飞,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住宁安市。被告:XX,女,1987年2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伟与被告刘飞、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伟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计1210元由原告宋伟负担。审判员 于延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