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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4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宋伟与刘飞、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伟,刘飞,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4民初687号原告:宋伟,男,1969年4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黑龙江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飞,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住宁安市。被告:XX,女,1987年2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伟与被告刘飞、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伟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计1210元由原告宋伟负担。审判员  于延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