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渠水鱼与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沙尔营区域服务中心阿林兆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渠水鱼,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沙尔营区域服务中心阿林兆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866号原告:渠水鱼,农民,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沙尔营区域服务中心阿林兆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福宽,村主任。原告渠水鱼与被告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沙尔营区域服务中心阿林兆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渠水鱼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渠水鱼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渠水鱼撤诉。案件受理费2108元,减半收取计1054元由原告渠水鱼负担。审判员 丁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冬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