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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执4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4476太仓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万达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仓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苏州万达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4476号申请执行人太仓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科教新城文治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13215538B。法定代表人张建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永兴,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万达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77号1幢904室,组织机构代码79538291-0。法定代表人邵建青。太仓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万达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苏州万达拍卖有限公司支付太仓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拍卖款1562500元;苏州万达拍卖有限公司偿付太仓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1562500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3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苏州万达拍卖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336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2632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时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徐 澄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