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财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艳艳、仪名江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艳艳,仪名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财保293号申请人张艳艳,女,1975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仪名江,男,1967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高密市,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张艳艳与被申请人仪名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8万元或查封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仪名江在银行的存款8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起诉时请携带保全裁定复印件)。审判员 李卓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全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