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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5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海连与房月蓉、周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连,房月蓉,周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5069号原告:陈海连,女,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梅霞,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房月蓉,女,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周鹏伟,男,成年,汉族,住惠安县。原告陈海连与被告房月蓉、周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海连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锡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子良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