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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升苗、王建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升苗,王建明,岑秀珍,王涛,桐庐光大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981号申请执行人徐升苗,男,194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王建明,男,196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岑秀珍,女,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王涛,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桐庐光大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横村镇孙家村,组织机构代码774136971。法定代表人王建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2民初57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建明、岑秀珍、王涛、桐庐光大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徐升苗案款36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311元、执行费5375元、保全费3020元。本院在诉讼过程中,于2016年12月2日查封被执行��名下财产。现被执行人义务已履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王涛名下的坐落于桐庐县富春江大街502室【桐房权证城转字第××号】的房地产予以解封。二、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岑秀珍名下的坐落于桐庐县富春江大街102室【桐房权证城字第××号;桐土国用(2002)第03-265号】的房地产予以解封。三、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王建明、岑秀珍名下的坐落于桐庐县横村镇银河弄88号【桐房权证移字第××号,桐房权证移字第××号;桐土国用(2011)第0080283号】的房地产予以解封。四、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王建明名下的坐落于桐庐县横村镇银河弄90号【桐房权��移字第××号,桐房权证移字第××号;桐土国用(2011)第0080289号】的房地产予以解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正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