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于乃锌与车金岩、王英春、刘新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乃锌,车金岩,王英春,刘新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106号申请执行人于乃锌,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泊于镇寨子东村。被执行人车金岩,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钦村路。被执行人王英春,女,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新领,女,195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泊于镇海西头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乃锌与被执行人车金岩、王英春、刘新领(2016)鲁1002民初318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刘新领名下位于威海市文化名居**号***室房产,且该房产已在处置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车金岩、王英春名下位于威海市名流花园**号***室房产。经本院查询银行、证券及车辆管理所均未查找到上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002执110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谷颖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