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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特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卞佩昆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卞佩昆,宋长妹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特47号申请人:卞佩昆,男,195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申请人:宋长妹,女,193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申请人卞佩昆与被申请人宋长妹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卞佩昆以卞培明所在单位已依法指定其为哥哥卞培明的监护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卞佩昆撤回申请。审判员  常永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心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