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2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与费伯俊、杨莉萍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费伯俊,杨莉萍,陈士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297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淮河东路39号。法定代表人:刘洪庆,该支行行长。被告:费伯俊,男,45岁,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盱眙县观音寺镇顺河居委会军庄组**号。被告:杨莉萍,女,44岁,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盱眙县观音寺镇顺河居委会军庄组**号。被告:陈士海,男,52岁,××,汉族,住盱眙县观音寺镇顺和居委会王庄组**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与被告费伯俊、杨莉萍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194元,保全费255元,合计449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负担。审判员 孙在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志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