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1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崔国恩与孟灵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国恩,孟灵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8民初1780号原告:崔国恩,男,194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孟灵娣,女,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原告崔国恩与被告孟灵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国恩与被告孟灵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整;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份原告借给被告孟灵娣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至今尚未偿还,原告多次与被告孟灵娣联系,但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偿还。被告孟灵娣辩称,被告是做理财的,原告将10000元钱放在被告处,被告将其中的7000元钱又转给了案外人。事情的经过是,案外人也是做理财的,急着用钱,被告在征求了原告的同意以后,将7000元转给了案外人使用。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本案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2月20日,被告孟灵娣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写明“向崔国恩于二零一六年三月份借取一万元整,至今未还,现打下欠条,将此款尽快归还于崔国恩”。欠条出具以后,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1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持有被告孟灵娣出具的欠条,向被告主张归还借款,证据充分,因原、被告均认可被告已经归还1000元,故原告崔国恩可要求被告孟灵娣向其归还借款9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灵娣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崔国恩偿还借款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孟灵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审判员 李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