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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3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3015吴演祥与江苏升辉木业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演祥,江苏升辉木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3015号原告:吴演祥,男,195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永明,泗阳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升辉木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临河镇胡庄村七组。法定代表人:佟静,该公司经理。原告吴演祥与被告江苏升辉木业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吴演祥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演祥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吴演祥负担。审判员  徐学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明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