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3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3015吴演祥与江苏升辉木业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演祥,江苏升辉木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3015号原告:吴演祥,男,195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永明,泗阳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升辉木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临河镇胡庄村七组。法定代表人:佟静,该公司经理。原告吴演祥与被告江苏升辉木业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吴演祥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演祥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吴演祥负担。审判员 徐学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明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