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与张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银行,张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665号原告:某某银行,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负责人:王某某,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亮,男,该单位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XX,女,该单位职工。被告:张某某,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滑县。原告某某银行与被告张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某某银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某某银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闫玮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