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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2656/26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尚文高、尚存华与尚怀怀、高玉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文高,尚存华,尚怀怀,高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656/26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尚文高,农民,小学文化。申请执行人尚存华,男。被执行人尚怀怀,男。被申请执行人高玉芳(系尚怀怀配偶),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2765/27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在的账户(账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