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3行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李某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423行初98号起诉人李某,男。2017年6月1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李某列关岭自治县顶云街道办事处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因九十年代末中专生就业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在本地方多年多次访问无果的情况下,于2017年4月25日准备领取定好的机票由安顺黄果树机场乘飞机去北京上访。在安顺黄果树机场取票大厅内,关岭自治县顶云街道办事处何某与顶云办事处驻村干部左某带领一批公安人员强行将起诉人带走,并限制起诉人人身自由、强制搜身、进行尿检和指纹检查。起诉人为此提出如下诉讼请求:确认关岭自治县顶云街道办事处拦截并限制起诉人李某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关于推行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改革工作方案》(黔高法[2015]43号),明确贵州省在全省基层人民法院全面推行行政诉讼案件跨行政区域相对集中管辖。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全省集中管辖法院名单及管辖范围》明确,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作为集中管辖法院之一,管辖西秀区、普定县、关岭自治县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因此本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起诉人要求确认关岭自治县顶云街道办事处拦截起诉人信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英审 判 员 黄庆虹人民陪审员 李大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彩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