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胡上杭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上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776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749号。出庭公诉人:检察员陈莹。受理日期:2017年6月6日。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办理)程序、公开开庭。被告人:胡上杭,曾用名胡上峰,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大田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8日20时许,被告人胡上杭酒后无证驾驶闽C×××××二轮摩托车至石狮市鸿山镇大伍线华润厂路段时自行摔倒,后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胡上杭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47.68mg/100ml,属醉酒状态。经查,闽C×××××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状态为注销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胡上杭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胡上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上杭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胡上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预缴罚金,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上杭无驾驶资格仍然驾驶无牌机动车辆,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上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6月14日起至2017年8月13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顺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丽琼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