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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91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庄巨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巨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91刑初140号公诉机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巨杰,绰号“猪母仔”,男,199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家住湛江市市辖区,农民。因本案于2017年2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行政拘留,同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湛开检公刑诉[2017]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巨杰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巨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0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庄巨杰窜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山街道绿庄酒店,使用随身携带的六角工具撬开该酒店厨师庄某1停放在201房旁边楼梯间的一辆怡铃牌VJR电动车车头锁,并启动偷走该电动车。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被盗的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2952元。以上事实,被告人庄巨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庄某1的陈述及证人王某、庄某2的证言予以证实。另有现场勘查与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检测报告、到案经过、户口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业经庭审时出示、宣读并质证,均予以核实,本院对上述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庄巨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电动车一辆,值款295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庄巨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庄巨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无异议。被告人庄巨杰曾因犯抢劫罪被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7月1日刑满释放。由于被告人庄巨杰在犯前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不能认定是累犯及有犯罪前科。鉴于被告人庄巨杰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庄巨杰系累犯而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以上一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依据不足,且量刑建议偏重,本院不予采纳。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庄巨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 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符家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