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5322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蔡柳清与钟振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柳清,钟振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2民初769号原告:蔡柳清,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钟振清,男,汉族,成年,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原告蔡柳清与被告钟振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蔡柳清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柳清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柳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蔡柳清负担。审判员  李志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东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