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2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蔡柳清与钟振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柳清,钟振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2民初769号原告:蔡柳清,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钟振清,男,汉族,成年,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原告蔡柳清与被告钟振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蔡柳清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柳清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柳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蔡柳清负担。审判员 李志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东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