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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2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德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某,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2902号原告:德某,女,蒙古族,1985年11月8日出生。被告:郭某,男,汉族,蒙古族,1985年11月8日出生。原告德某诉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3日立案,原告德某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德某负担。审判员  宝力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那木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