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2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德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某,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2902号原告:德某,女,蒙古族,1985年11月8日出生。被告:郭某,男,汉族,蒙古族,1985年11月8日出生。原告德某诉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3日立案,原告德某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德某负担。审判员 宝力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那木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