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杜阳才与被执行人凌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阳才,凌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306号申请执行人:杜阳才,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县。被执行人:凌松,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县。申请执行人杜阳才与被执行人凌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1民初2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阳才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杜阳才与被执行人凌松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被执行人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1民初2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显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