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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杜阳才与被执行人凌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阳才,凌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306号申请执行人:杜阳才,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县。被执行人:凌松,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县。申请执行人杜阳才与被执行人凌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1民初2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阳才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杜阳才与被执行人凌松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被执行人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1民初2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显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