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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刑医解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施某某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解 除 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17)苏0505刑医解2号被申请人施某某,男,1955年1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6月26日被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现在苏州市广济医院接受强制医疗。申请人暨法定代理人施XX(系施某某之子)。委托代理人杨国玉,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暨法定代理人施XX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父施某某的强制医疗。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雪平出庭。被强制医疗人施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施XX,委托代理人杨国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暨法定代理人施XX称:2013年9月16日,施某某被决定强制医疗,根据强制治疗的治疗情况,现在已经没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住院接受强制医疗。故申请人民法院解除对施某某的强制医疗。施XX表示愿意履行监护责任,能够保证施某某按时规律服药及医疗。出庭的检察员朱雪平认为:目前被强制医疗人施某某表示精神状况欠佳,头脑不够清醒,不愿意解除的情况下,请人民法院结合评估意见和本人的意愿,在落实监护的情况下作出是否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被强制医疗人施某某认为:自己头脑仍不清醒,病情反反复复,还需要治疗,不愿意解除强制医疗,但在了解政府落实后续治疗后,表示同意解除强制医疗。委托代理人的意见:苏州广济医院出具的评估意见,符合解除强制医疗条件,尊重被申请人和申请人的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6日,本院作出的(2013)虎刑医字第0002号强制医疗决定书,决定对施某某进行强制医疗。经苏州市广济医院的治疗,目前施某某病情稳定,幻觉妄想等精神症状得到有效控制,个人生活自理,对之前杀人行为表示懊悔。目前无危害他人的危险性行为或可能。经苏州市广济医院评估后认为:施某某目前病情已临床痊愈,达到出院标准,可在家属保证其按时规律服药及尽到监护义务的前提下办理出院手续。上述事实有申请书、被强制医疗人施某某的户籍证明、法定代理人施XX身份证明、(2013)虎刑医字第0002号强制医疗决定书、苏州市广济医院《诊断及医学评估书》等证据所证实,��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强制医疗人施某某经过强制医疗,目前病情已临床痊愈,达到出院标准,无危害他人危险性行为或可能,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故申请人的申请成立,但其家属仍应对其严加看管和治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强制医疗人施某某解除强制医疗。审 判 长  李全福人民陪审员  黄木根人民陪审员  杨金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苏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