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执4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赵永金、许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金,许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4544号申请执行人赵永金,男,194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许伟,男,197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赵永金诉被执行人许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3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许伟支付执行款5100元。被执行人履行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信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支付申请人2000元,申请人同意终止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申请人同意终止本次执行,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周智伟人民陪审员 于浒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 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