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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与李林欢、王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李林欢,王小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98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中兴西大街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500805767997F。负责人任维真,系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鲁,河北自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林欢,女,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临西县,被告王小红,女,1990年8月7日生,汉族,住邢台市临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诉被告李林欢、王小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即6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承担。审 判 长 徐     文     涛审 判 员 张     臣     合人民陪审员 葛兰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           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