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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0民初2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岩冰与杨洪剑、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岩冰,杨洪剑,杨阳,石家庄市润蒸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民初2629号原告:张岩冰,男,1958年8月1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东区。被告:杨洪剑,男,住鹿泉区。被告:杨阳,男,汉族,住鹿泉区。被告:石家庄市润蒸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鹿泉区。法定代表人:王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岩冰与被告杨洪剑、杨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的起诉状中写明王维已经死亡。本院认为,王维已经死亡,不能作为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岩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钊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