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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XX与窦贤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窦贤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387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91年4月26日,山东省郯城县人,职员,住山东省郯城县。被执行人:窦贤豹,男,1986年8月12日生,新沂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魏贤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苏0381民初6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于2017年1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00元、逾期利息、诉讼费。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5月10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余额、工商登记、车辆,仅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3、于2017年5月10日、6月7日两次通过江苏法院执行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送达地址、酒店住宿、户籍、出入境、车辆信息,均未查询到。4、向新沂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信息。5、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通过谈话的方式将本院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执行到位案款。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科学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刘杉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秉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