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梁承静、荔浦凯美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承静,荔浦凯美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129号申请执行人梁承静,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荔浦凯美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荔浦县荔城镇荔桂路赵家14号。法定代表人杨继美。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梁承静申请荔浦凯美居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31民初15号民事调解书,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31民初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启宁审判员 莫田华审判员 冯瑞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群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