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7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玉珍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冯乔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冯乔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7939号原告:王玉珍,女,195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99号.负责人:刘震,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年,��,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工作人员,住沈阳市沈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勇,女,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工作人员,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冯乔,女,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珍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冯乔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王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9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王玉珍承担。审 判 长 程惠华人民陪审员 张全德人民陪审员 黄 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湘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