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621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耿礼军与陈乔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礼军,陈乔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43号申请执行人耿礼军,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善堂镇乔礼村。被执行人陈乔军,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善堂镇陈村。申请执行人耿礼军与被执行人陈乔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16)豫0621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陈乔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耿礼军工资款1474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耿礼军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621执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文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