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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事务所律师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2刑初551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晓东。因本案于2016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王力、孙伯阳,系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东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中,因需补查的问题将该案退回公诉机关。2017年3月15日公诉机关以城检刑诉发[2017]155号继续移送法院审理的函,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彦明、刘蓉,被告人王晓东及其辩护人王力、孙伯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9月6日,被告人王晓东冒充董某某的名义在甘肃众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甘****88号越野车一辆,实物价值169600元。于2015年5月22日谎称系自有车辆,和柴某甲签订虚假的《售车协议》一份,骗取柴某甲的甘****12号卡车一辆,实物价值97300元及欠款45000元后将赃款挥霍。甘****88号越野车由甘肃众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回。2、2014年9月7日,被告人王晓东冒充董某某的名义在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上沟171号,与甘肃众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得该公司的甘****65号越野车一辆,实物价值226500元,向王某某作虚假抵押,骗取王某某120000元后将赃款挥霍。车辆由甘肃众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回。3、2015年1月,被告人王晓东冒充董某某的名义在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上沟171号,与甘肃众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得该公司的甘****38号越野车一辆,实物价值197100元,向柴某乙作虚假抵押,骗取柴某乙90000元后将赃款挥霍。车辆由甘肃众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回。4、2015年6月,被告人王晓东在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上沟171号,与甘肃众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得该公司甘****69号轿车一辆,实物价值351600元,谎称自有车辆,骗取张某某62000元后将赃款挥霍。车辆由甘肃众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回。5、2015年8月14日,被告人王晓东将从柴某甲处骗得的甘****12号卡车谎称系自有车辆,与周某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一份,骗取周某某的甘****35号轿车一辆,实物价值72900元及现金10000元。破案后,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6、2014年5月26日被告人王晓东谎称与王某某合作经营二手车生意为由,骗取王某某100000元。赃款挥霍。7、2015年1月,被告人王晓东租赁甘****49号、甘****78号车辆作虚假抵押,骗取俞某某252500元。赃款挥霍。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晓东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王晓东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王晓东于2013年9月6日,冒用董某某的身份证在甘肃众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成公司),租赁甘****88号越野车一辆,实物价值169600元,并于2015年5月22日谎称系自有车辆,与柴某甲签订虚假《售车协议》一份,骗取被害人柴某甲的甘****12号卡车一辆,实物价值97300元及45000元的欠款。作案后,赃款挥霍。破案后,甘****88号越野车由租赁公司追回。二、被告人王晓东于2014年9月7日,采用上述手段,与众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得甘****65号越野车一辆,实物价值226500元,后向王某某作虚假抵押,骗得被害人王某某12000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破案后,车辆由租赁公司追回。三、被告人王晓东于2015年1月,采用上述手段,与众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得甘****38号越野车一辆,实物价值197100元,后向柴某乙作虚假抵押,骗得被害人柴某乙9000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破案后,车辆由租赁公司追回。四、被告人王晓东于2015年6月,与上述众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得该公司甘****69号轿车一辆,实物价值351600元,后谎称系自己的车辆,骗得被害人张某某6200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破案后,车辆由租赁公司追回。五、被告人王晓东于2015年8月14日,将在被害人柴某甲处骗得的甘****12号卡车谎称系自有车辆,与周某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一份,骗取被害人周某某的甘****35号轿车一辆,实物价值72900元及现金1000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破案后,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六、被告人王晓东于2014年5月26日,以合作经营二手车生意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10000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七、被告人王晓东于2015年1月,租赁甘****49号、甘****78号车辆作虚假抵押,骗取被害人俞某某25250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综上,被告人王晓东合同诈骗5起,金额共计144.2万元;诈骗2起,金额共计35.25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书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案件来源,抓获、破案经过,证人马某某、徐某某、金某某、杨某某、罗某某、李某某、柴某某、董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王某某、柴某甲、俞某某、柴某乙、张某某、周某某的报案及陈述,被告人王晓东的供述,辨认笔录,兰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结论书、机动车辆价格认定表及情况说明,甘肃众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应收账款、租赁车辆违章欠款明细及证明,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交易明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欠条,收条,借条,保证书,合作、售车、转让协议,还款承诺书,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栏,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甘肃省定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证明、驾驶证基本信息,兰州市公安局便衣侦查支队二大队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东无视刑律,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又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晓东合同诈骗、诈骗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观点,与本案查证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晓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10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罚金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罚金1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2032年1月9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3个月内缴纳)。二、赃款679500元,依法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保森代理审判员  翟玲玲人民陪审员  魏雪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琰????????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