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6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严利古与孙述松、孙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利古,孙述松,孙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2民初6847号原告:严利古,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委托代理人:李涛,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述松,男,195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孙伟,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原告严利古与被告孙述松、孙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利古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述松、孙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孙述松、孙伟给付原告货款16078元及其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至12月,被告孙述松、孙伟在原告门市赊购籽种六次,共欠原告货款16078元。后原告向二被告索款未果,诉来本院。被告孙述松、孙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孙述松在原告门市赊购籽种,并分别于2014年10月9日、10月25日、11月27日、12月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共欠��告货款14278元。被告孙伟在原告门市赊购籽种,并于2014年12月1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共欠原告货款1800元。后原告向二被告索款未果,诉来本院。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欠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孙述松、孙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权利。二被告在原告处赊购货物,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二被告欠原告货款应当支付,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被告应在原告向其主张权利的合理期限内支付货款,其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孙述松应对其所欠的货款14278元承担付款责任,被告孙伟应对所欠的货款1800元承担付款责任。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该标准未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孙述松、孙伟给付货款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述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严利古货款14278元及其利息(自2017年5月4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孙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严利古货款1800元��其利息(自2017年5月4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元,减半收取计101元,由被告孙述松负担90元、由被告孙伟负担1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谢兆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葛国敬书 记 员 王玮玮书 记 员 徐光宇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