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执1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粉香与张永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粉香,张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1893号申请执行人:李粉香,女,1952年7月5日出生,住灵宝市。被执行人:张永刚,男,1968年9月6日出生,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李粉香与张永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粉香向本院申请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宝市法院(2016)豫1282民初849号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闾建平审判员 赵学仁审判员 牛碧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文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