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282执1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粉香与张永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粉香,张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1893号申请执行人:李粉香,女,1952年7月5日出生,住灵宝市。被执行人:张永刚,男,1968年9月6日出生,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李粉香与张永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粉香向本院申请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宝市法院(2016)豫1282民初849号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闾建平审判员  赵学仁审判员  牛碧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文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