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981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戴伟与魏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伟,魏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81民初934号原告:戴伟,男,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被告:魏巍,男,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原告戴伟与被告魏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戴伟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伟以被告魏巍已将所欠货款付清为由申请撤诉,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戴伟负担。审判员  陆治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池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