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81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戴伟与魏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伟,魏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81民初934号原告:戴伟,男,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被告:魏巍,男,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原告戴伟与被告魏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戴伟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伟以被告魏巍已将所欠货款付清为由申请撤诉,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戴伟负担。审判员 陆治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池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