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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杰、岳立新与刁鹤飞、中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岳立新,刁鹤飞,中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民初1272号原告:刘杰,女,1971年9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原告:岳立新,男,1967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被告:刁鹤飞,男,27岁,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被告:中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原告刘杰、岳立新与被告刁鹤飞、中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刘杰、岳立新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杰、岳立新撤诉。案件受理费279元、保全费420元,由刘杰、岳立新负担。审判员  孙晓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洪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