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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西安市福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陕西华纳汽车有限公司、陕西华夏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市华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马一兵、戴建、李楠、刘亚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西安市福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陕西华纳汽车有限公司,陕西华夏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市华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马一兵,戴建,李楠,刘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33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塔南路300-9号文化大厦B座11层1101、1102、1103号。法定代表人:李振林。委托代理人:张乔路,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峰,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西安市福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浐灞生态区通塬路1680号。法定代表人:李楠。被执行人:陕西华纳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三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疏导线58号。法定代表人:李楠。被执行人:陕西华夏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三桥经济技术开���区疏导线58号。法定代表人:马一兵。被执行人:西安市华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浐灞生态区通塬路1680号。法定代表人:马一兵。被执行人:马一兵,女,1953年2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建华西巷17号。被执行人:戴建,男,1954年4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23号31楼中门401号。被执行人:李楠,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建华西巷17号。被执行人:刘亚娟,女,1975年3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桃园群贤庄8号楼2门5层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西安市福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陕西华纳汽车有限公司、陕西华夏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市华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马一兵、戴���、李楠、刘亚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李 卫执行员  杨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