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9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玉然与寇世江、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然,寇世江,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425号原告王玉然,女,1942年5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寇世江,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5号。负责人郭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然与被告寇世江、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高润田调解,原告王玉然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然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然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学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艳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