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1执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交通物资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交通物资有限公司,重庆沙淮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8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交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甲88号。法定代表人:周连营,执行董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振涛,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鹏,湖北广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沙淮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红槽房正街99号附125号。法定代表人刘红英,董事长。原告中国交通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沙淮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京0101民初6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交通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沙淮物资有限公司给付欠款本金及利息17792360.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沙淮物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等情况,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沙淮物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依法定程序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01民初6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文清审判员  汪 霄审判员  郭海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鑫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