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3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有刚与徐家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刚,徐家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335号申请执行人:王有刚,男,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被执行人:徐家勇(曾用名张勇),男,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523民初232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王有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家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徐家勇应支付王有刚借款人民币7万元及案件受理费775元,同时还应承担执行费950元。执行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徐家勇住户公积金7400元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有刚,同时冻结了被执行人徐家勇住户公积金,现尚欠借款6260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每半年提取一次被执行人徐家勇住户公积金偿还债务,如果被执行人徐家勇在2017年10月30日前未还清本案债务,2017年11月份强制划拨被执行人徐家勇2018年1月份以后工资偿还本案债务,直至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775元和执行费950元由被执行人徐家勇承担。由于和解履行期限较长,被执行人徐家勇暂无执行条件,经征求申请人王有刚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世康审判员 陈体福审判员 代守泽二0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