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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81执3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朋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军喜,郭朋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3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军喜,男,1968年12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朋务,男,1976年9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潘军喜依据(2016)陕0425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朋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本案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暨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16000元,剩余案件款申请人自愿放弃,现已履行完毕,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5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豫军审 判 员 许 剑代审判员 史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