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323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林军诉刘廷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军,刘廷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710号原告:林军,女,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李德华,男,族,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刘廷利,男,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军诉被告刘廷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军承担。审 判 长  傅玉春审 判 员  马文帅代理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玉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