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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执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张锋润与梁林、王桂杰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锋润,梁林,王桂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执保77号申请人张锋润。被申请人梁林。被申请人王桂杰。原告张锋润诉被告梁林、王桂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锋润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梁林、王桂杰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柴可 来源:百度“”